(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江苏省侨联华侨书画院”。英文译名:Jiangsu Overseas Chinese Academy of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第二条 本院是江苏省侨联发起并由我省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侨界人士以及与我省侨界有密切联系人士中的书画艺术专业人士和书画艺术爱好者组成的联谊性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紧密团结海内外侨界书画艺术专业人士和书画艺术爱好者,广泛开展海内外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为活跃我省书画艺术创作、繁荣我省书画艺术事业、丰富我省侨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与海外侨团和侨胞以及各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做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开展与海内外侨界社团和人士的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五条 组织举办具有本院特色的书画作品展览、观摩和书画艺术采风、创作、笔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六条 组织开展侨界公益活动。举办面向侨界群众的书画艺术讲座,满足侨界群众的艺术审美需求。
第七条 反映本院理事会成员的意见、建议,为他们开展书画创作和交流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章 理事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本院设院长一名、常务副院长和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组成本院理事会。
第九条 凡我省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侨界人士以及与我省侨界有密切联系,在书画艺术上有一定造诣或热爱书画艺术,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人士,经本人申请或经有关方面推荐,由本院理事会议或院长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院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应邀参加本院和省侨联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有在本院网站或经推荐在侨联系统刊物、网站上发表作品的权利;
四、有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声誉;
二、积极支持和参与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江苏省侨联组织的重大活动和侨界公益事业;
四、参加涉外文化交流活动时,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四章 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本院的领导机关是江苏省侨联华侨书画院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本院院长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本院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院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表决通过本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和常务理事、理事名单,聘请本院名誉院长和顾问;
五、决定本院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院理事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院长会议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在理事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时,理事会成员的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第十六条 本院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院长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个别增补和变更,增聘有关人士担任本院名誉职务。院长会议可集中开会,也可通过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征求意见,形成决议或决定。
院长会议可以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担任本院名誉职务的人士可应邀参加本院有关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院的经费来源:
一、江苏省侨联资助;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有关方面的捐赠;
三、本院开展书画交流活动时产生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院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院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