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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侨联实施《中国侨联章程》若干补充规定
2018-02-07 09:18:00

(2012年7月12日江苏省侨联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为实施《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江苏省侨情和侨联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江苏省侨联)是中共江苏省委领导的,由全省归侨侨眷、在苏华侨华人等侨界群众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侨界群众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江苏省侨联接受中国侨联的指导,承认《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江苏省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可称为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行使《章程》规定的本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江苏省侨联的领导机关是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四条 江苏省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五条 江苏省侨联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六条 江苏省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增聘海外知名人士担任省侨联荣誉职务;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七条 在苏华侨华人代表性人士,可以提名担任江苏省侨联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

  第八条 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九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章程》和本规定,制定本级侨联的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江苏省侨联。


  编辑:省侨联蓝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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