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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侨联开展涉侨政策规定宣传解读唱响“法律宣传月”宣传之声
2020-06-04 15:52:00  来源:盐城市侨联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也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盐城市侨联开展第三届“法律宣传月”活动,旨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涉侨法律法规等,唱响“法律宣传月”宣传之声。通过举办法律宣传、组织维权调研、服务抗击疫情、庆祝侨法实施等活动,采取一问一答形式,围绕涉侨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解答,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侨务法治观念,依法维权护侨,促进侨界和谐稳定,凝聚盐城侨界智慧力量,为建设“两海两绿”新盐城、助推高质量新发展,营造学法用法普法、知侨爱侨护侨良好投资环境和法治盐城。

  一、什么是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

  答: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①“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己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己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②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己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③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在外留学或者因公出国,在外学习工作期间,都不能被视为华侨。

  2.外籍华人是指己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3.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①“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②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4.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①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②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①款。

  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二、华侨想回国定居,需要申请吗?回国定居后子女受教育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经过侨务部门依法审批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华侨想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现在处于疫情期间,华侨就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在代为申请的时候,除了需要上述的材料,还要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

  2.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照顾。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录取分数按照本省规定给予照顾。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和小学、中学的,应当视同就读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最主要的政策是华侨的孩子回到中国来,到公办的中小学就读,参加义务制教育的过程,到区县人民政府开办证明后,不收借读费,也不规定借读期限,完全享受和当地孩子一样的待遇。

  三、什么是“三侨生”?享受哪些待遇?如何办理“三侨生”身份认定?

  答:1.“三侨生”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三侨生”在参加中考或高考享受加分投档待遇,具体以当年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政策为准。2.根据每年第四季度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各中学校向学生布置高考报名工作时的要求进行。参加高考并符合“三侨生”身份的学生,到当地县级以上侨务部门领取并填写《江苏省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表》,一式三份。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侨务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学生,将一份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交给学校报送招生部门,两份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原件留存侨务部门。

  四、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1.出境探望配偶: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出境探望父母: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归侨职工探望子女: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4.归侨职工探望兄弟姐妹: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5.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须符合何种条件?怎么申请?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条件:华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回国定居:在国内没有户籍或者曾有户籍但己被注销满两年;自愿放弃国外永久居留权;截止申请之日,一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不少于5个月或者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0个月;拟定居地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2.申请:华侨回国来东台定居,需向东台市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3.提供材料:华侨申请回国来盐城定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

  (三)驻外使领馆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者公证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四)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五)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内出境入境记录;

  (七)下列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之一:

  经公证的高于拟定居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收入证明;

  前来盐城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被投靠人的收入证明、同意提供生活保障和落户的承诺书以及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国内相关机构出具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无须公证);

  (八)下列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本人购买、自建的产权房产权证,继承、受赠的产权房产权证,或者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证明;

  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及房产证明。

  本人因故无法申请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原件不宜留存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有外文材料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翻译件。

  需要注意的是: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审批由公安部门负责。

  六、归侨、侨眷有哪些照顾优惠政策?

  答:1.救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2.优惠政策:①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在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享有优惠。

  ②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3.我省对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的生活补助

  根据规定,我省对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适当生活补助。①困难归侨补助:对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包括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上述两种类型的归侨,如遇个人情况交叉重复,以享受最高补助标准为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②企业退休归侨补助:对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在我省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归侨(不含离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4.归侨、侨眷在国外的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华侨、华人持境外机动驾驶证能否在境内驾驶机动车?

  答:不能,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的证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等。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八、华侨和归侨医务工作者持外国医师在华行医有何政策?

  答:华侨取得国外合法医师资格,拟短期回国行医的,持侨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参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及归侨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论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盐城市侨联)


  编辑:盐城市侨联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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